东北网11月6日电 2005年,哈尔滨市坤坦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春艳和赵丽娜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哈市中级法院判刑,杨红和张美华等其他10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哈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宣告无罪的其他被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近日,哈市警方将负案在逃的公安部级逃犯杨红和张美华抓获,其他8人正在全力抓捕中。
2003年9月,哈市某单位退休职工胡某来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被哈尔滨市坤坦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骗去20万。警方经查,朱春艳、赵丽娜等人自2002年8月成立坤坦公司后,先后以开发“月见草油”、“种植草坪”等名义,以每月7%至1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并聘用杨红、张美华等人任投资部长,负责向社会宣传发展“代理”,吸收群众投资,层层按比例提成。在一年时间里,朱春艳等人共向2015人非法集资8397万元。案发后,朱春艳、杨红等12人先后落网。
2005年2月,哈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春艳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分别判处朱春艳、赵丽娜死刑和死缓,认定张美华、杨红、王长生等10名被告人为集资诈骗犯罪的共犯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以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杨红、张美华等人明知“拉存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并且这种允诺的高额回报也不可能兑现,但为了个人牟利,他们在社会上大肆虚假宣传,利用各种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导致大批投资者上当受骗,也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不会给国家和个人造成如此巨大的财产损失。他们是这起案件中的“帮助犯”,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6年6月,省高院受理检察机关的抗诉后,经过依法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哈市中级法院重审。重审期间,由于被告人杨红、王长生等10名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今年6月15日,哈市中级法院向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了《关于协助通缉负案在逃人员建议》,内容大致为:法院与哈市检察院协商,请公安部门协助对负案在逃的被告人予以通缉,交付审判。8月8日,杨红、王长生、张美华等10人被公安部网上通缉。
10月末,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八大队干警将在逃的杨红和张美华抓获。其他涉案人员警方正在全力抓捕中。警方奉劝其余负案在逃的被告人,尽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