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经济·旅游  >  经济
搜 索
哈尔滨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房 4月1日执行
2008-02-26 08:52:0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2月26日电 25日,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经最终审定和修改,哈市正式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两部新规,并将于4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哈市市民该如何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获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市民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针对新规内容,哈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进行了详细解读。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保障对象:由“低保”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与2003年发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在保障对象范围作了相应调整,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范围——

  哈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提供材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

  办理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户建立档案;复审。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登记。复审合格后,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保障方式: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款,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获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额度——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其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租赁住房补贴款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高于租赁补贴额的,按租赁补贴额计发,超出部分由廉租户自行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低于租赁补贴额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计发。

  实物配租标准——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

  与2003年哈市发布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建设标准、保障范围、审核程序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其中,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方式规定了3种模式:一是实物购买,即由政府组织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二是货币补贴,即由政府出资金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在购买住房时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三是鼓励距离城区较远的企业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

  供应和补贴对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

  实行“两审一登记”的审核制度:先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申请,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报到区指定机构后,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复审,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复审合格的,报哈市房产住宅局登记。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哈市房产住宅局还要做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退回。

  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定期通过组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经摇号确定的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实物购买——

  办法规定,哈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哈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哈市相关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中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申请家庭应当在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并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政府指定机构领取货币补贴款。

  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将货币补贴款按照原渠道退还,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哈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符合规定的较多职工家庭的企业,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