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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启动《社会保险法》宣传周
2011-07-08 11:23:31 来源:大庆市政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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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8日讯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从起草到审议通过,这部磨砺17年的“民生大法”,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成为“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法律保证。

  7月4日,大庆市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能给大庆市市民带来哪些保障?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大庆市情况,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做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缴纳了养老保险后,中途如死亡了,已缴纳了的养老保险费该咋办?

  在《社会保险法》里,对于这个市民关心的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工作人员介绍,以前按照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在2006年1月1日以前,个人账户是以本人缴费工资11%建立的,其中除了职工本人缴费以外,还有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而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不能继承。2006年以后,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因此其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亮点二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人走

  40岁的王师傅在大庆市高新区一家企业当保安已有3年,单位每月为他缴纳养老保险。

  王师傅一直担心:“要是我回老家了,每月扣除养老这100多元钱能带走吗?”

  记者了解到,《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如今,大庆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身带走”,实现了全国“漫游”。缴费年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更加简便了。

  亮点三丈夫参保,妻子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为了追随在大庆市务工两年的丈夫,湖南籍的郭芳今年年初来到大庆,在找工作时发现自己怀孕了,用人单位婉拒了她的求职申请。“没有工作,没有保险,以后生孩子的费用该怎么办呢?”郭芳颇为苦恼。

  《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生育保险方面,即使女方没有工作,只要丈夫参保,同样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这是《社会保险法》中唯一不是参保人直接受益的条款。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庆市一直是按照这个政策执行的。

  亮点四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在《社会保险法》中,还上调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过去,工亡补助金按照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工资计算,工亡补助通常是十几万。而在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0年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达38万余元。

  “不管哪个城市,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是一个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同命同价。”工作人员说。

  亮点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在《社会保险法》中还增加了基金支付项目,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就是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伙食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既能保证工伤职工待遇及时发放,同时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亮点六不给办社保,最高处以3倍罚款

  据了解,大庆市有些中小民营企业为节省用工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