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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养犬条例哈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尚无居民饲养犬只被强制处理
2012-04-19 10:22:11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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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
哈市公安局副局长韩峙

  生活报4月19日讯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4月1日启动实施后,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18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有关《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就养犬条例的制定、实施等情况进行了通报。

  哈尔滨 市流传打狗、杀狗图片是否属实,哈市部分养大型犬市民对条例有抵触情绪,是否对条例的制定有误区……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韩峙,就目前互联网上存在的一些传言及部分网友通过微博、电子私信等方式对《哈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的异议,进行了权威解释。

  立法前已广泛征求民意

  记者:立法之前哈市人大通过什么方式听取市民意见?

  王元庆:地方立法应坚持几个原则,一是依法立法,二是依据法定程序立法,三是依实际立法,四是依民意立法。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养犬条例在2008年启动时,在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二是向600多名人大代表发放问卷调查。三是通过分布在24个立法联络点,广泛征求意见。四是在哈尔滨日报全文公布养犬条例。五是邀请专家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立法引起广泛关注,感谢广大市民提供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之前、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民、专家的意见,应该说是慎重的。

  部分市民对条例理解有误区

  记者:目前哈市部分养大型犬的市民对条例有抵触情绪,市民对条例的理解是否存在误区?

  王元庆:一部好的地方性法规要平衡各方利益,这是很艰巨、很困难的。既要保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非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养犬人有养犬人的权利,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部法规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是必要的,是可行的。对法规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是正常的,两方的利益都要保护。我们参照了国际惯例,以及国内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比如澳大利亚禁止在楼房内饲养宠物,如果宠物鸣叫扰民将遭投诉。在北京、天津、石家庄、西宁、济南、成都、海口等城市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条例并不是哈尔滨首创,是哈尔滨借鉴其他先进经验作出的审慎决定。

  公民都有

  遵守法规

  的义务

  记者:条例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王元庆:我们的权利是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前提的。犬只属于动产,是哈尔滨市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疆界,我们认为,哈尔滨市这个养犬条例,是经过民意,具有很高的合法性,已经获得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目前未接到有关合法性的其他意见。法规一经制定就有强制性,作为公民来说,都有遵守的义务。

  记者:网上传言“哈尔滨禁狗了”,并配发打狗、杀狗图片,是否属实?

  韩峙:哈尔滨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后,确实引起了一些争议。一些网民通过微博、发私信等形式发布内容,并串联饲养大型犬的犬主进行示威活动,并与国内、国外动物保护组织扩大事态。但哈市公安局郑重声明,到目前为止,公安局还没有开始犬类整治工作,也没有网上所称的“满城打狗”、“没收、屠杀大型温顺犬”。截至目前,哈市没有一只居民饲养的犬只被公安机关强行留置或者处理。网上刊载的打狗、杀狗的图片,公安部门进行了甄别,全部都是外地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依法做好犬类的管理工作。此外,对于残疾人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寡老人,管理费将给予减免。

  大型犬可养至10月末

  记者:市民现在饲养的大型犬是否可以继续饲养?

  韩峙:2012年10月31日前,市民可自行处理。一是可送到非限养区亲朋处饲养。二是公安局将按规定建立犬类留检所,定期在报纸、电视和网络上发布犬只信息,办理合法认养手续后,由限养区外单位和个人饲养。三是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小动物保护组织可以建立犬只寄养所,合理收取费用。四是无论以前还是现在,哈尔滨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一直是禁养的,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责任编辑: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