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0日讯 自《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犬只管理部门深入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宣传《条例》内容,并对居民饲养犬只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发现,许多养犬人不文明行为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公安部门提醒,规范养犬行为,减少不文明养犬行为要从细节做起。
——共有区域禁搭犬舍: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禁止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以及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
——犬绳长度不超2米: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为犬只挂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禁止携犬进入。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病犬外出诊疗应装入犬笼:拴养或圈养范围包括单位饲养的犬只,需要隔离的病犬,种犬及待售犬、尚未进行免疫或者登记的犬只。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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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不文明养犬行为
根据居民反映,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问题一:不系犬绳随意遛狗者随处可见。
问题二:犬只随地便溺,许多犬主视若无睹。
问题三:一些社区居民经常遭受半夜犬吠、难以入眠之扰。
问题四:同一楼道内如有居民饲养大型犬只,楼内其他居民在进出楼道时经常心生恐惧,尤其在夜间更是怕被犬只突然蹿出吓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