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3日讯 连日来,本报关于《航班晚点索赔成功再订票竟入“黑名单”》的连续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北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承运企业的航空公司无权因“非安全问题”选择消费者,并由此设立“黑名单”。
邱宝昌说,航空公司提供的是公共运输服务,所以它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作为一个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能够去挑三拣四地选择消费者。只有乘客的行为损害了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并对公众造成危险,航空公司才可以采取措施拒绝服务。
邱宝昌认为,按照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及国际上的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如航空管制、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承运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由于航班调配或机械故障导致的延误,承运人就必须赔偿。至于这次是天气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航空公司应该做详尽的说明。
邱宝昌指出,是否为过度维权首先要看是不是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然后按法律程序看其是否有谩骂和有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季先生的行为明显并不属于过度维权,但春秋航空仍将他列入“黑名单”,其“黑名单”设置的随意性可见一斑。
22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微博上对春航“黑名单”发表以下观点:“法律是航空公司运营的行为指南,既然取得了航空运输资格,就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守法经营,而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旅客。设立‘黑名单’是对旅客的侮辱,任何一家航空公司无权将曾向其主张权利的旅客列入‘黑名单’。建议各航空公司好自为之,见贤思齐,改恶向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跟帖力挺:“航空公司依法有提供不间断、普遍服务的义务,自设‘黑名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