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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辞职引发纠纷 要走先赔182万“培养费”
2012-10-10 08:50:3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贾晋璇 刘旭
东北网10月10日讯 在某公司工作10年的李某提出辞职,遭到拒绝。因其执意要走,近日,该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哈尔滨市法院依法判处双方解约,李某一次性赔偿公司“培养费”182万元。
据市法院法官介绍,10年前,大学毕业的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的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职期间(含转岗),由公司出资对李某进行培训;若李某在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李某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在工作期间,李某多次接受了由公司支付费用的多项培训。
去年8月,李某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随后,李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归还档案。两个月后,仲裁部门作出裁决,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李某向公司一次性支付182万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表明其已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虽不同意李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但因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因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应赔偿。
近日,市法院判决,解除该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李某给付公司补偿费182万元。
责任编辑:代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