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0日讯 19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获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104条,突出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行为,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地沟油)收运和处置的管理。同时增加了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建立更健全的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如食品摊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制;“小饭桌”实行分餐制等。
●“小饭桌”实行分餐制
目前,中小学校周边居民区中存在许多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餐机构,这些校外托餐机构的存在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无证无照,规模小,不挂牌,不易发现和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对校外托餐机构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条例》还规定,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实行分餐制等。
●超市现场制售食品
由工商监管
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目前的规定存在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容易出现监管空白的问题,《条例》对此予以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省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小作坊”创品牌
《条例》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当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等。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如实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本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应当优先将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列入目录。
●“食品摊”个人实名经营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