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0日讯 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挡车器、铁链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停车场按标收费使用发票
《条例》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使用由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擅改停车场用途予以查封
《条例》规定,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或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停车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停车位数量,每个停车位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不按引导乱停车罚200元
《条例》规定,不遵守管理制度、不听从管理人员引导或不按泊位、标线有序停放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遵守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专用停车场可向公众开放
《条例》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并随公共停车场的增设逐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