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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磨盘山水库保护条例下月实施 入内旅游可罚10万
2012-10-26 09:09:43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陶新 徐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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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6日讯 《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据此《条例》,在磨盘山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等污染水质的活动,最高将被罚10万元。

  一级保护区已实施全封闭管理

  哈尔滨城区300万人50年的吃水问题,是由距市区180余公里的磨盘山水库解决的,磨盘山水源的保护尤为重要。此次《条例》将磨盘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的管理最为严格。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分为水域面积和陆域面积,包括水库正常蓄水318米水位线(以下简称318米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库上游的入库河流拉林河、大沙河、洒沙河由入库口(318米水位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水库坝址下游100米的拉林河水域。

  据介绍,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了全封闭管理。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和旅游活动,这样的条款是同类水源保护法规中较为严厉的规定。

  保护区内旅游最高罚款10万元

  《条例》共六章42条,对水资源水质保护、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注重水源地的环境管理,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准保护区内新建和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同时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向指定地点以外区域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组织旅游、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5万公顷林地汇水区禁采伐

  磨盘山持续供水能力一直受到当地林业局每年8万立方米采伐量的严重威胁。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依法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林木,使其持续发挥涵养水源功能,满足水库水源需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林木。”

  新闻链接停伐林木涵养水源每年补偿3900万元

  为了保证该条规定能够得以有效实施,市政府与省森工总局已于今年3月30日签订了《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上游水源地森林停伐补偿协议书》——自2011年起,政府每年对省森工总局所属的山河林业局支付补偿资金3900万元,以补偿由于停伐给林业职工和企业带来的损失,从而保障磨盘山水源的水量和水质安全。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