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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足欠费不给供热? 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应改正
2012-10-29 10:54:5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叶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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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9日讯 日前,读者反映,他们并未欠费却被告知曾欠过取暖费,有的收费人员称不补足欠费就不给供热。供热管理部门表示这种做法违反规定,应予改正。

   企业住户“两本账”

  盖先生反映,他到香坊房产经营公司第二分公司交纳供热费时被拒收,理由是公司账本显示他拖欠1995年至2001年的热费。对此盖先生并不认同,他现住房是1999年购买的二手房,当时到供热单位查询该房并不欠热费。此后他一直按时缴费,但目前只留存了其中两年的缴费收据。

  路先生反映,他于三年前购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当时查询不欠热费。但今年到市物业供热集团热力一公司缴费时,却被告知该房屋拖欠1994年和1995年的供热费,如不补交,今年将不给供热。

  赵先生反映,日前交今年热费时,被告知欠1991年热费1000多元,并产生了10000多元的滞纳金。赵先生说,因1991年他家室温不达标,当时供热的华能供热集团11分公司为其退返了当年的热费,并出具不欠热费的证明。但现在负责收缴热费的华能12分公司却不认可。收费员告诉赵先生,从账本上看他家没交当年的热费,因此,他得补交1991年的热费和20年的滞纳金,合计12000多元。

   管理部门将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读者反映的问题,市物业供热集团相关部门表示,以陈欠为由而拒收今年的热费甚至不给供热,是个别现象,违反相关规定,用户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他们将予以纠正。

  对于用户按时缴纳热费,旧账却显示出仍欠费的情况,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用户可凭当年缴费收据进行证明。对于房屋转卖后产生的热费纠纷,可以到房产部门核查当年过户的档案。

  对于当年承诺减免热费情况,当事人可以找当年做出承诺的公司负责人,请他一起到现在的供热企业说明情况。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