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31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历经两年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的《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广场、公园、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安防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实行由政府主导,最终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网络。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明显标志。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泄露、传播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信息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