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2日讯(夏伟川 记者张强) 车辆被借用期间发生车祸,借用人担责赔偿。12日,黑龙江省嫩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8月3日,嫩江县杜某借朋友王某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将行人杨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杜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4天,支出住院医疗费38734元。杨某为维护权益,要求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5420.58元。要求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超限额部分,由杜某、王某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因王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元;向杨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23684.24元。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杜某向杨某赔偿。杜某是在借用王某的车辆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王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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