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2日讯 一农民工在某工地做小工时从升降机上摔下受伤。8月9日,兴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由被告刘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1.96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2012年2月,刘某雇请农民工宋某在其承包的兴安区某房地产开发建筑工地做小工。2012年4月2日下午1时40分,宋某在该建筑房屋第二层提升降机吊篮掉到第一层施工架上,再摔到地面,遭受伤害。刘某为宋某支付了1.04万元医疗费用,尚有1600余元未支付,宋某经鉴定为二处十级伤残。宋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其尚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3242元。
在该案庭审中,刘某认为:宋某在事故发生当天中午喝了酒,违反操作规程,使只能容纳2部斗车的吊篮硬装上4部,且蹲下身子将一只脚踩在吊篮里,使下面开机人员难发现他,某对自身伤害有重大过错。宋某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操作升降机人员的失误所致。双方还对赔偿项目、金额发生很大分歧。
为妥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在法官热心、真诚、公正、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