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3日讯 吃碗热汤面,被宰100多元;两天行程逛了6个购物店,不买东西导游就给脸子看;没有宾馆住进平房,被褥潮湿还有虫子……旅游本应是一种身心的享受,可个别旅行社的行为却让旅行者身心俱疲。
省消协联合全省14个地市消协和省内部分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组成31个调查小组随团暗访,并发放1300份调查问卷。于今年7月至9月对我省旅行社组团赴省内外旅游和外省旅行社组团赴我省旅游的服务状况进行了深度调查。昨日,省消协通报了这份调查报告。
在收回的1142份问卷中,超过一半的旅行者不满意行程,旅游市场到底怎么了?
一宗罪:随意性强
吃碗面条花了100多块钱
1.食宿太差
松花江国旅组团、绥芬河金龙旅行社地接的一个海参崴旅游团组,有一成员因闹胃肠炎无法吃地接社安排的一家中餐馆的伙食,只想吃点面条或者稀饭。交涉的结果是做这碗热汤面须支付500卢布(合一百多元人民币)!病人觉得以团组每人100卢布(合二十多元人民币)的伙食费换取一碗热汤面并不超标准,于是求导游帮助减减价。可导游却催促病人快点交钱。无奈之下,病人只好花500卢布要了这碗面条。
2.私改行程
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组团的某团组,地接导游违约增加自费项目游黄龙洞,每人收费150元,而门票仅为80元。
黑龙江航空国旅组团的某团组,地接导游当日实施了行程单上约定的两个自费项目——游茂陵和乾陵后,仍违约坚持新增了一个自费项目——游太子墓。按行程单规定,该团组第二天上午的主要游览景点和行程是枣园——杨家岭。但地接导游又违反约定新增了一个自费项目——观看广场剧《延安保卫战》,剧票每人150元。为了该自费项目的实施,导游就把行程和景点改成了王家坪——枣园。
3.增加购物点
省中国国旅事前在行程单中已明确,云南游“全程2个购物店”。但实际上,全程购物店达13个之多。
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组团的某团组,地接导游在前一天已经按行程单规定带大家去了水晶、药材、牦牛肉3个购物店的情况下,第二天在游览过程中又擅自增加了牦牛角梳、玉器和竹炭3个购物店。连续两天竟走了6个购物店,搞得游客筋疲力尽。
二宗罪:擅改合同
55岁以上加收“老年费”
1.歧视条款
省中国国旅禧年中心规定,年满55周岁以上的游客及小孩因无购物能力,需加收老年费、儿童费。
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在行程单中公开规定:“60—65岁加(收)200元,65岁以上请勿参团。”一些旅行社对老年人能否参团不以健康状况为标准,仅以年龄为标准,而以年龄为标准的原因,是他们认定55岁以上老人购物欲望太低。
2.霸王条款
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在行程单中规定:“自费(项目):1、九寨沟段:藏族家访和藏羌歌舞须二选一。2、峨眉山段:东方佛都和乌木博物馆170元/人,或峨眉晚会200元/人,须二选一。”这是公然强制消费的霸王条款。
松花江国旅在行程单中规定:“七彩云南、鲜花市场、新华村、丽江螺旋藻是云南旅游局对外宣传单位不做为购物店计算,密支那加工厂为停靠休息点不做为购物店计算。”这是“指鹿为马”的霸王条款。
哈尔滨康辉国旅和哈尔滨铁道国旅在合同中规定,旅行社“在下列情况下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所发生的违约行为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这是自行减免赔偿责任的霸王条款。
省中国国旅禧年中心在行程单中规定,“我社不受理不填写(意见反馈单)或者与意见反馈单不符的投诉。投诉有效期为回团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效,过期投诉,我社拒不负责。”这是自行减免投诉受理责任的霸王条款。
3.私自提高消费者违约费用
省中国国旅禧年中心、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等我省旅行社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旅游者在出发前退团的,须向组团旅行社大比例支付业务损失费。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规定,旅游者解除合同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解除合同的提出在“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80%。”但上述旅行社却在其自行印制的合同中,把这条规定篡改为:旅游者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7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8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90%。”
三宗罪:强行消费
不参加自费项目就结束全天行程
1.胁迫参加自费项目
松花江国旅组团的云南游某团组,去香格里拉当地居民家中访问是一自费项目,收费260元。当时全团二十多人中大多数明确表示不参加。地接导游见此情形,当即撂下脸对游客说:这是当地规定,你们组团社事先也清楚,不参加的请现在下车结束今天的行程。当时是上午10点半,正处于去往全天游览点的途中,如果此时下车,非自费项目也参加不成了,并且也找不到车,哪也去不了。结果最终大家全都参加了这个自费项目。
2.胁迫购物
四川游某团组游川主寺时,导游把旅游者们带给了一个“讲解员”。这个“讲解员”“免费”向大家发放了“高香”和“平安符”,让大家拿到僧人面前,请僧人为大家祈福。开始时大家还觉得挺好,不曾想,最终做祈福的僧人要求每一位被祈福的游客都数额不等地“捐功德”。由于“俗人”不好意思不做“善事”,最终大家都交了款。
西安游某团组游某景点时,导游以“玄学”、“风水学”为吸引点,把大家领到了所谓“玄学博物馆”。而实际上,这是专门销售貔貅的工艺品商店。“请”过了貔貅,大家才明白过来,又因导游误导而购物了。
云南游某团组每次进购物店,只要东西买得太少,导游就脸色难看地高声挖苦、斥责旅游者,搞得大家非常难受。
四宗罪:推责拼团
同样行程团费差了1200元
1.组团社与地接社互不负责
松花江国旅组团、绥芬河金龙旅行社地接的一个16人海参崴旅游团组,地接导游竟与走私者勾结,出关时把带有多包货物的走私者混在游客中报关;出关上了大巴后,导游竟把想坐前排的几位年长游客赶到了车尾,而让走私者“堂而皇之地坐在前排”。游客们对行程中的这些乱象感到愤怒,但这些既不出示导游证,也不打旅行社导游旗,以至于根本不告诉你地接旅行社真实电话号码的导游们毫不在乎,竟公开声称“有本事你就去告”。组团社与地接社互不负责,游客像“被买断了”一样。
2.同样行程不同团费
由哈尔滨市不同初始组团社接受报名和收费、最终由黑龙江招商国旅完成组团的一个29人海参崴旅游团组,旅游者们向初始组团社交纳的参团费大不相同,最低的1410元,中间的1680元,高的2280元,最高的2630元。最低的与最高的相比,竟然低了将近一半。初始组团社转让这些旅游者时,只管赚取差价,不管受让方设定的旅游档次是否过分低于自己原初收取的旅游费用;而受让方为了揽客、竞争,不问旅游者们原初付费的高低,把大家通通收入囊中,并且通通编到一个团组!这种同团组、同行程、同质量却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必然造成整个团组的旅游质量向低价位的低标准看齐,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