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7日讯 进入12月,哈市各热企开始收缴热费。热费如何交?什么情况会被收取违约金?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6日,记者采访了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据了解,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逾期不交,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
热计量用户预交全额多退少补
据了解,目前哈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用户应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层高超过3.2米加收热费
按相关规定,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阳台面积和虽无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无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算面积,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自用车库执行住宅热价
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建筑,均按住宅收取热费。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按照相关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非居民住宅热费收取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7.49元。
逾期不交费将收违约金
据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该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除个别用户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对热费交纳时间进行约定外,其他用户都需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哈市物业供热集团74万用户
热费可在农行或哈尔滨银行交
6日,哈市市民陈玄曾在道里区地段街一家哈尔滨银行交了热费,他笑着对记者说:“拿着用户服务卡,就近到银行交热费,不用特意跑一趟收费大厅,真是方便多了。”
据了解,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作为哈市最大的国有供热企业,担负着哈市松花江以南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五个行政区共计6700万平方米供热任务,热用户达74万。为了方便市民缴纳热费,该集团与农业银行、哈尔滨银行开展热费代收业务,凡是哈市物业供热集团的热用户,可持供热单位发放的服务卡,到这两家银行缴纳热费。需要注意的是,交费后应拨打自动查询电话53917333,确认热费交纳完毕。如需报销,可持交费凭证到辖区内热企开具发票。
据该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开通银行代收热费服务后,热企原有的收费大厅和预约上门服务仍延续,市民可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