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创新模式 分步实施 全力化解涉农群体性纠纷事件
2013-06-24 09:12: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创新模式 分步实施 全力化解涉农群体性纠纷事件

  哈尔滨市阿城区司法局 孙志瑜

  涉农群体性纠纷事件是困扰基层一线调解工作人员的难题,其社会影响面大,反映速度快,随机性、突发性强,对我们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鉴于此种情况,我局创新工作模式,分步实施,全力化解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流转、林地权属、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顺势而为,积极应对。从分析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及成因入手,以分步实施为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预防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发生、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今年1-9月份共受理调处群体性纠纷86件,调解成功80件,未成功的也做到了消除重大影响,控制事态不再恶化,并成功引入诉讼程序。预防群体性纠纷转为刑事案件8件,化解集体上访案件17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审时度势,找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特点

  我区因涉农群体性纠纷而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呈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引发原因多样,情况错综复杂。如土地征用、土地流转、退耕还林、边界、权属不清以及噪音、粉尘污染、废弃物压地等引发的纠纷;二是纠纷数量与类型逐年增多。主要包括外迁、弃田农户重新要地引发的纠纷;国家和地方政府征地,安置与补偿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农户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三是纠纷化解难度大。主要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变化多,事实认定困难;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像有的案件事实情况主要依靠证人证言佐证;涉及法律规范复杂繁多,适用法律难度大等。四是社会危害严重。不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社会治安,对社会治安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干扰机关正常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同时也淡化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委、政府的形象。群体性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满意程度,信任程度将大大削弱,党群、干群关系将日益紧张,不利于政府对群众的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在群众中的落实,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发展。

  二、深入研究,分析群体性矛盾纠纷的成因

  农村群体性案件的增加一方面客观的反映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一方面也给执政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少数群众认知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难免会触及少数人的利益,这部分人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政策理解能力低,当改革触及到自己的既得利益时,这些人不是积极转变观念,适应改革的步伐,而是采用一些过激的手段破坏改革、阻扰经济的发展。以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才可以把问题解决。在2006年林改工作中,在平山镇部分人员集体阻碍林改事情,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些人为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全然不顾法律、道德的约束,而采取非法手段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这些行为正是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的集中表现。

  2、部分干部法治水平偏低,民主意识淡薄。由于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许多基层同志工作中没有根据工作对象变化而改变工作方法,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去推动工作,缺少民主和协商,因此工作得不到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遇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就容易酿成群体性矛盾。2011年4月份双丰街道办事处椴树村一从外地迁来的农户想盖房,但由于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办事处工作人员工作不细,从而引发了部分村民的对立情绪,最后在多方协调下,才使事情得到妥善的解决。

  3、个别部门落实政策不够,服务意识淡薄。有些部门无视村民的利益,在落实上级的惠农政策时,往往大打折扣。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大量矛盾、纠纷。有的部门工作作风粗暴,官本位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不强,与群众的联系少,缺少和群众的情感沟通,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没有及时关心群众的疾苦,工作做得不细,不到位。这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阿什河街民合村将农户的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修筑屯内巷道,没有和村民及时沟通,引起部分不明真相的村民不满,导致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在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村委会将修路的账目公开并召开村民大会,才使此事得以平息。

  4、个别企业无视群众利益,大局意识淡薄。有些企业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群众的利益,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或处理不当,导致一些矛盾被“掩盖”或造成新的矛盾,这些矛盾日积月累,一旦点火则一触即发。红星镇某石场生产出的石料废弃物占附近群众的耕地,群众多次找到石场反映情况,石场置之不理,最后导致部分群众坐在施工现场,不让石场正常生产,石场无奈才请调委会出面协调,最后给予适当补偿,才使石场恢复生产。

  三、分步实施,把握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处置步骤

  工作中,我们实施“四步法”,将调解群体性纠纷分为四个步骤,即“稳控”、“调查”、“调解”、“回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抓“稳控”,快速到达现场,稳妥控制事态。即遇到群体性纠纷时,人民调解员要闻风而动,雷厉风行,迅速赶到纠纷发生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先稳住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做其思想工作,防止矛盾升级,然后再进行调解。今年4月13日,因石场粉尘污染问题,红星镇慈兴村董家屯82户农民集体来到爱尔爱司石场,将石场大门堵住,不准运送石材车辆出入,与石场经理杨文杰带领的工人发生口角,矛盾一触即发,随时可能发生群体械斗,调委会工作人员得到信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向村民承诺,一个月内一定妥善处理此事,至此将村民劝退,稳控了局势,经过几轮谈判,最终于5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群体性械斗。

  二是抓“调查”,细致分析原因,把握问题关键。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坚持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纠纷真实情况,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大义,识大体,消除隔阂。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充分发挥“乡情、亲情、友情”的作用,紧紧依靠居住当地的老干部、老党员和地方上有说服力、讲情理的人员,做好劝说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思想转化,打消激化念头。5月24日,平山镇治安村村民于艳新带领亲属十余人来到镇政府上访,扬言政府不给处理他和李玉梅家的纠纷,就到区里上访。调委会主动介入,将于艳新等人带到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得知,于艳新与本村村民李玉梅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经过详细调查,分析案件前因后果,调委会认为,处理好此纠纷的关键是土地流转合同是否有效,通过这个切入点,调委会又召集了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分别向两家宣讲相关法律、做思想工作,最终于5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置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是抓“调解”,密切部门协作,严格把握政策。

  针对有些群体性纠纷,是由二个以上原因引起的,涉及到其主管部门也不同的现状,我们与相关部门长期联系,紧密配合,遇到问题,通力协作,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工作,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同时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解决问题,既不说过头话,乱扣帽子,又不能“软骨头”一味承诺群众的无理要求。料甸镇北红村60户村民集体到镇政府上访,要求北红村砖厂退回原置换的土地,通过深入调查,调委会意识到此纠纷的复杂性,必须由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解,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土地办、信访办、农经中心、农技中心等六个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走访、调解,最终60户村民与北红村砖厂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抓“回访”,及时兑现承诺,回访履行情况。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要及时予以承诺。同时,在事件平息后,对群众的承诺也要一件件地抓紧抓好落实,尽快兑现,绝不能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久拖不结,一拖了之。人民调解员对已调结的较复杂的民事纠纷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态度等情况,及时排除妨碍协议正常履行的各种隐患,进一步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解和疏导工作,防止当事人思想反复,巩固调解成果。

  从我局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调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具有着无限的生命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基层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力度,创新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