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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停热申请延长10天 哈尔滨市申请时限截至9月30日
2013-09-11 08:42:2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杨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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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1日讯 10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今年市民申请停热,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申请时限可截至9月30日,比省里规定的时限延长10天办理。

  按照《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即9月20日止,居民不能再申请停热。但是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也就是说,每年哈市供热期从10月20日开始,居民办理停热,于9月30日前申请都可以。但是,过去哈市一直执行的是省里的申请时限。

  昨天,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给出明确答复,为了照顾广大用热群体,今年哈市要求热企统一截至9月30日为居民办理停热。这样,市民就可以比“省条例”延长10天申请停热了。

  按要求,停止用热的用户,要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即俗称的热能损耗费。其中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居民总用热费的20%比例来交纳。

  三种情况不能停热

  未分户供热用户;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即房屋度过两个供热期;

  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