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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桑公司恶意重复侵权 赔偿垦丰公司150万元损失
2018-04-23 09:52: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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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0日讯(记者 佘雨桐 编辑 王艳) 4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2017年度审结生效的《 “垦稻12”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等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省农垦科学院为“垦鉴稻7号”水稻品种权人。该水稻品种在申请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时,曾使用名称“垦稻12”。2012年1月10日,省农垦科学院将包括该品种在内的15个品种授权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公司)独占实施许可,许可费总计为1100万元。另垦丰公司曾于2014年因黑龙江省育桑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桑公司)侵害其“垦稻12”植物新品种权起诉过育桑公司,法院于2015年另案判决育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后2016年,经育桑公司申请,绥化市北林区农业委员会向其颁发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准予其生产“垦稻12”。育桑公司将其生产的“垦稻12”水稻种子向多家种子经销店批发销售。该水稻种子经鉴定与垦丰公司“垦稻12”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法院:育桑公司赔偿垦丰公司150万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同意,申请领取“垦稻12”的种子生产许可育桑公司证,生产销售与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垦鉴稻7号”相同的“垦稻12”水稻种子,育桑公司作为大型种业公司,重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造成垦丰公司损失较大。据此判决育桑公司赔偿垦丰公司150万元损失。

  据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对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本案育桑公司未经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同意,在之前已经侵犯垦丰公司“垦稻12”植物新品种权的情况下,仍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在侵权人具有主观恶意及重复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可根据权利人要求判定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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