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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毒品犯罪案件下降57.58% 
2018-07-13 10:00:31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郎冰 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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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7月13日讯 制贩毒品近两吨14名被告人被重判。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双流县、郫县等地提炼麻黄素500余千克,贩卖给被告人廖建忠300余千克,其余麻黄素分别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廖建忠将150余千克用于制造毒品,其余麻黄素被贩卖。

  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伙同他人以化学制剂合成的方法在郫县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1200余千克,贩卖给被告人廖建忠150余千克、广州“胖子”100余千克。伍贤友得知廖建忠被抓获后,指使罗来忠将60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冲入下水道销毁,其余334.342千克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收缴。

  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廖建忠伙同他人在四川省双流县、仁寿县等地,使用从伍贤友、罗来忠处购得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113余千克并全部贩卖,使用从伍贤友、罗来忠处购得甲基苯丙胺提纯出5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并将其中大部分予以贩卖。廖建忠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租房处收缴麻黄素10.343千克,大袋装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90.33千克,小袋装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0.83千克,3袋淡黄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6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4.72克。

  综上,被告人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1200余千克,非法买卖制毒原料麻黄素500余千克,廖建忠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53.963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72克,非法买卖制毒原料麻黄素150余千克。

  裁判结果: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共谋后纠集他人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并非法买卖制毒原料,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廖建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同案其他10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宣判后,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廖建忠等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廖建忠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伍贤友、罗来忠、蒋忠明、廖建忠死刑。

  知法犯法掩护运毒入狱患病前途尽毁

  2011年7-8月期间,被告人陈天喜(已判刑)用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携带内藏甲基苯丙胺的干制海产品,由被告人陈永久驾驶至广东省深汕高速公路汕尾出口一加油站内,以每克215元的价格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张殿鹏(已判刑)甲基苯丙胺6000克。2012年1月1日,陈天喜用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携带内藏甲基苯丙胺的2大包虾干,由被告人陈永久驾驶,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出发,行驶至深汕高速公路内湖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甲基苯丙胺9875.69克。

  裁判结果: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永久明知同案被告人陈天喜携带毒品而为其驾车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陈永久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永久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准对陈永久的死缓判决。

  女大学生交友不慎沾染毒品悔恨终生

  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卢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卢某将约0.8克冰毒装在一张折好的面值一元的人民币内,让其女友陈某(1998年出生)将冰毒送给齐某。陈某在明知一元人民币内是冰毒的情况下,在某网吧门口将冰毒交到齐某手中,并替卢某收取齐某毒资700元。一星期后的一天,庞某联系齐某购买冰毒用来吸食,齐某在卢某处取得1克冰毒,将冰毒装在一个首饰盒内交给陈某,由陈某利用出租车将该首饰盒捎给庞某,庞某取得藏有毒品的首饰盒后将900元毒资汇入陈某的银行卡内。2015年元宵节左右的一天,齐某电话联系卢某购买冰毒,卢某将约0.3克冰毒装在一个刮胡刀内,让陈某送到某网吧吧台,后齐某让人将刮胡刀取走。综上,被告人陈某在2014年底至2015年初共参与贩卖冰毒3次,共计约2.1克。

  裁判结果:

  甘南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其系初犯且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予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利用怀孕掩护犯罪沾染毒品殃及幼儿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杨威从天津购买约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与被告人巴文柱一同回到我市,用于二人吸食和贩卖。2015年12月中下旬,巴文柱从天津购买约20克冰毒带回我市。被告人金汝实多次向杨威购买毒品吸食或介绍他人购买毒品,将毒资汇入杨威银行账户后,巴文柱便将毒品交给金汝实,由金汝实将毒品转交给购毒者。2016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金汝实抓获,在其身上查获冰毒1.99克。同日,公安机关在金汝实的配合下将被告人杨威、巴文柱抓获,并在杨威、巴文柱共同居住处查获冰毒12.8克,在巴文柱身上查获冰毒2.02克。因杨威当时已怀孕临近分娩,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2016年1月底,杨威生下一名男婴。在取保候审期间,杨威于2017年1月份潜逃至天津,同年5月17日被再次抓获,因在潜逃期间再次怀孕,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巴文柱、杨威、金汝实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巴文柱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金汝实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巴文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杨威有期徒刑7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金汝实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