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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10-28 15:20:1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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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规〔2021〕3号)有关要求,我公司就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1年10月15日取消黑龙江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即日起,选择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黑龙江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hl.sgcc.com.cn)进行市场注册,按照市场价格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

  2.暂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遵照政府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3.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由我公司代理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形成;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黑龙江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普通代理用户的1.5倍执行。

  4.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

  5.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6.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2021年12月1日前,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规〔2020〕2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