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  法院天地
搜 索
让胡路区法院四项措施构建执行衔接机制促执行
2011-10-14 16:10:56 来源:东北网  作者:石玉 高颖 褚立军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4日讯 立案、审判、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紧密联系,不可分割。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充分利用上述密切联系,采取四项措施,强化立、审、执一盘棋思想,构建执行衔接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落实风险告知制度,推行立案登记

  执行案件立案时,即送达“执行风险提示书”,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暂不正式立案,先行登记,并送达“立案登记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和申请执行期限延长的效力。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到法院立案申请执行。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立案登记,则按规定立案,但要求申请执行人写出承诺,若该案不能执行,保证不上访告状。这样做,增强了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和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意识。实践中,多数申请执行人都能理解并同意立案登记,极少数不同意立案登记的,由于释明到位,在案件执行出现困难时,也没有过激情绪,有效减少了因执行不能导致的上访案件。

  二、开展财产保全提示,实现执行前置

  该院要求立案审判环节的办案人,站在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做好全院整体工作的高度,积极开展保全提示。在案件立案阶段,立案法官即主动、全面、细致地向原告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存款情况、是否有股份、股权等,送达“诉讼保全提示书",鼓励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阶段,审判法官正确引导当事人主张权利,及时对可能败诉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讼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不给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机会,为案件裁判后的执行工作做好准备。三年共实施财产保全572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执结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自动履行

  该院不断完善立案调解机制,对所有民商事案件优先适用立案调解程序。仅2009年,立案调解中心结案1754起,当庭履行率21%,庭后自动履行率71%,且无一反悔、无一申诉、无一上访,真正实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民事赔偿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量刑幅度,对于依法赔偿、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调动了被告人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率达96%,无一被害人因民事赔偿不到位而上访。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提高了自动履行率,减轻了执行压力。

  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执行依据

  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到司法公正,更直接影响到裁判能否得到顺利执行。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同时裁判对执行事项的表述要清晰、具体,不能产生歧义。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项,要明确写明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期限;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判项,要明确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等。从而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减少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推诿搪塞,避免被执行人辩称法院没有限定什么时间返还或过户的现象发生。

  通过建立执行衔接机制,通盘考虑,密切配合,为案件在执行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截止至9月初,该院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213件,执结1003件,执结率为82.7%,与去年同期同比提升20.3%,有力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的问题,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较好。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