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看图纸买房,交了房款工程就停工了,市民对此叫苦连天。但记者今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监管房产市场,《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将于4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保证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的资金安全。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今后将由政府监控,存入银行专户管理,而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向购房人收取房款。
按信用等级监管预售金
红牌企业全额监管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资金。今后,哈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将实行政府监控和银行专户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级进行监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信用等级以年度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准。蓝牌、黄牌和红牌的,应当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绿牌可自愿接受监管。
监管资金额度分为:企业信用等级为蓝牌的,按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0%确定监管资金额度;企业信用等级为黄牌的,按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5%确定监管资金额度;企业信用等级为红牌的,按建设项目预售资金全额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尚未取得信用等级的或企业信用等级为绿牌,且自愿接受监管的,按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0%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预售金存入银行账户企业不得直接收
为有效管理预售资金,《办法》规定,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具体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专户管理业务。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内,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监管分户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开立后,由哈市房产住宅局、专户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告知购房人将双方约定的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涉及购房人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向购房人收取房价款。
配套设施齐全还资金未完成部分扣除
对小区建成后出现的绿地、道路等设施配套不全的情况,《办法》规定,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分为监管资金和不监管资金两部分。监管资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资金额度确定的资金。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等;不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监管资金额度的部分。不监管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企业可随时支取。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可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如新建住宅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新建住宅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因季节原因不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未完成部分配套工程造价的全额预留监管资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解除对其余资金的监管。
开发企业若规避监管一票否决亮红牌
《办法》明确,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开发企业有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企业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拒不改正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红牌。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未专款专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