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印发《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旨在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的资金。
根据《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级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蓝牌、黄牌和红牌的,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绿牌的,可以不实行监管,自愿接受监管的除外。开发企业规避监管、拒不改正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红牌。
根据《办法》,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监管资金额度:(一)企业信用等级为蓝牌企业的,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0%确定监管资金额度;(二)黄牌企业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5%确定监管资金额度;(三)红牌企业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全额确定监管资金额度。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尚未取得信用等级的或者绿牌企业自愿接受监管的,监管资金额度按照(一)项规定确定。
根据《办法》,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具体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专户管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擅自划转监管专户内的预售资金。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购房人将双方约定的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涉及购房人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向购房人收取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