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3月31日讯 近日省消协接到哈尔滨市消费者刘先生投诉,反映其孩子所乘送子车司机由于某种原因不再履行送子车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单方违约,致使家长们费尽周折重新找车。
经了解,原来刘先生孩子所乘送子车司机小李从去年9月份开始负责接送这些学生,并与学生家长通过公司签订了有关合同,家长按规定每月给司机小李交一定费用。2011年1月份临近放寒假,司机小李提前收取了学生家长3月份的车费,准备新学期继续这项工作。2月28日司机小李打电话告知家长,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负接送学生的工作,希望家长重新找车,并答应在3月中旬退回1月份自己预收的3月份车费。临近开学,重新找车十分困难。司机单方违约,给家长们带来了极大麻烦。为此刘先生代表学生家长将此事投诉到省消协。
省消协认为:送子车司机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消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省消协调节:一、送子车公司及司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如司机有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合同,送子车公司应该妥善安排新的车辆确保学生接送工作。二、送子车公司如果不能保证新的车辆,除了退回预收款外,还应当负担因为送子车不履行合同致使学生自己支付的新的交通费以及重新找车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