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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长假加班8天最少拿643元 单位不付加班费可投诉
2012-10-09 10:12:24 来源:大鹏新闻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马戎 张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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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9日讯 “中秋”、“十一”长假刚过,一些市民打电话咨询,长假加班费到底如何计算?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牡丹江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700元计算,如果8天都加班,最少可拿到643元的加班费。

  据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十一”与“中秋”假期为8天。其中,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是法定节假日,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10月6日、10月7日,这2天是休息日,如果无法调休,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此外,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据介绍,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计薪天数,个人加班费以日工资数额为基数乘以相关倍数。以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700元计算为例,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为700元÷21.75≈32.18元。据此计算,如果一位劳动者9月30日、10月1日、2日和3日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一天的加班费最少为32.18×300% =96.55元。其余4天,每天最低加班费为32.18 ×200%=64.36元。如果劳动者在这8天都加班8小时的话,最少可拿到96.55×4(天)+64.36×4(天)=643.64元的加班费。

  市人社局还提醒广大市民,如假期加班没有领到加班费,可携带加班证据,向劳动部门投诉,投诉电话为6277325,本报投诉电话为6278609。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