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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08-14 08:55: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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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关于《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省质监局起草的《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14日前,登录东北网、龙质网首页浏览条例(征求意见稿)。

  反馈方式:1.将信函意见邮寄至省质监局法规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邮政编码:150036。

  2.电子邮件意见发送至:86344086@qq.com。

  联系人:李剑飞

  联系电话:0451-87979078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的设计审查,对电梯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房应当设置升降温、防水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井道应当符合电梯安装、运行的技术条件,底坑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积水,对建筑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房地产(城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工作。

  通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落实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采购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安全质量状况,以及其产品性能、质量保证承诺等作为采购电梯的条件,价格不应作为首选中标条件。

  工信、消防、商务、科技、价格、教育、卫生、工商、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七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岗位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注明电梯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省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九)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并应当预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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