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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08-14 08:55: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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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

  (二)变更物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变更除物业服务企业外其他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未将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使用单位的;

  (三)电梯发生困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并指导公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未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未设置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端口及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电梯应急演练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利、义务、责任的,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的,由建设(城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的;

  (二)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护保养信息备案,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的;

  (三)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2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30台的;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五)未按要求开展电梯应急演练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需要依法查处的;

  (二)建设单位电梯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依法查处的;

  (三)电梯相关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需要依法查处的;

  (四)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但依法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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