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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3年的房子裂个大口子被罚48万!施工单位不满处罚,将住建局告上法庭?
2018-10-17 18:19:0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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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是每个人心灵的港湾,不管家的空间大小,或是装修的豪华还是简单,在疲惫的时候、在难过的时候,回到家中,都会给您带来一些安慰。但是,如果住在一个墙上有着大大小小裂缝的家中,不仅不能得到安慰,反而添堵,试想一下这样的家,您还愿意待着吗?本期的《庭审内外》带您看的这个小区的房子就有这么个“闹心”的大口子。

  房子裂了个大口子,吓人!

  大庆市阳光嘉城三期小区,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2013年进户,可就在2015年的年底,一件让小区业主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小区里F-49号楼的房屋墙体、房梁出现了裂缝。这个问题出现后,让业主们每天过得提心吊胆。眼看着越变越大的裂缝,业主们不知道还能不能在这样的房屋里居住,他们的生命会不会因此而受到威胁。

  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墙体开裂的业主家中,经过现场调查和核实,业主家中出现的裂缝问题和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

  鉴定以后放了心,罚钱!

  于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联系了施工单位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找到了相关鉴定机构,对有裂缝的房屋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报告结果显示,承载结构没问题。那么这些有着巨大裂缝的房子,到底是怎么回事?事情又该如何解决呢?

  施工单位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F-49号楼的业主反复沟通协商,却始终没能找到让F-49号楼的业主们接受的方案。

  最后,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房屋受损的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处罚,共计487,260元。

  施工单位对处罚不满,请求撤销处罚

  这样的处罚却让施工单位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很难接受。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就作为原告,把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到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求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处罚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处以工程合同款2%到4%的处罚。所以,在一审中,原告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金额过多,应该撤销这个处罚决定;而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出,原告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态度不好、维修进程缓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所以才处以上限的处罚。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辩论,最终判处原告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败诉,驳回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决定的请求。

  不满一审结果,施工单位继续上诉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8月13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宣判现场】

  审判长: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业主向被上诉人投诉,涉案房屋存在墙体、梁、楼板多处裂缝等质量问题。最多一户的裂缝达25处,最宽处裂缝达1毫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浮动范围。行政所属权,即自由财产处置行使合理合法。

  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给大家展现的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案件。行政审判承担着“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司法功能,为我省全面振兴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为此,全省法院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使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责任编辑:赵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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