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二)电梯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三)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四)电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六)电梯采购、安装、改造、修理、停用、变更登记、报废等管理制度;
(七)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八)应急专项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
(九)电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电梯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报告等;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方案、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电梯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八)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一)、(二)、(五)、(六)、(七)、(八)、(九)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电梯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
(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四)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五)对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七)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