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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 |||||||||||||||||||||
http://ms.dbw.cn 2009-11-02 16:19 东北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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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南起西十六道街、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和市政府规划确定的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路段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和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管理。 对步行街区居民庭院内的管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步行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保护步行街区内的建筑物、各类设施和环境。 第六条对步行街区内的保护建筑,依照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持步行街区原有的道路线型、空间尺度和有特色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 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高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的装饰、装修、灯饰亮化,街道上各类设施的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中央大街总体环境相协调。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的规划,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论证。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装饰、装修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第八条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步行街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保护街道、保护建筑相协调,符合步行街区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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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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