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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http://ms.dbw.cn   2009-11-02 16:19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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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步行街区内(不含居民庭院)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扫,及时清掏果皮箱内的污物,全天保洁。

  步行街区内的休闲区,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街路(不含居民庭院),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步行街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三条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5时前进行清洗。

  第二十四条步行街区内临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环境卫生责任,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保洁专业队伍有偿代为实施。

  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二十五条步行街区内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管护,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六条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管护单位修复。

  第二十七条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主要用于管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建筑、街区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步行街区内非法揽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在步行街区内乞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未实行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 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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