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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http://ms.dbw.cn   2010-03-16 10:4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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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货币补贴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列入区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及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定期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货币补贴账户。

  第三十二条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申请家庭应当在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并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三条申请家庭购买货币补贴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作相应记载。

  第三十四条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将货币补贴款按照原渠道退还,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价格管理、产权关系等均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较多职工家庭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条申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明细表;

  (四)不少于建设总投资50%的资金证明;

  (五)拟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现场踏察,形成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条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编辑: 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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